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许茂纯诉被告钱立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3-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1084

钱立元

本院受理原告许茂纯与被告钱立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0111民初1084号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3月17日签订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549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0元,以上合计749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三月十三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地址:025-8376862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