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1084号
钱立元:
本院受理原告许茂纯与被告钱立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初1084号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3月17日签订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549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0元,以上合计749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地址:025-8376862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