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浦春年诉被告王新农、王华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3-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422号

王新农、王华源:

本院受理原告浦春年与被告王新农、王华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车辆维修损失30283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车辆装修损失7502. 23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误工费损失752元;四、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交通费损失612.47元;以上合计39149.7元;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63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