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422号
王新农、王华源:
本院受理原告浦春年与被告王新农、王华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车辆维修损失30283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车辆装修损失7502. 23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误工费损失752元;四、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交通费损失612.47元;以上合计39149.7元;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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