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钱兵诉被告王成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3-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642号

王成树:

本院受理原告钱兵与被告王成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租赁费164832元,并自2022年01月0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至款项全部付清时止,暂计16827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63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