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1825号
南京宜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九霖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陶博天与被告南京宜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九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共计21612.4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3、请求判令被告2加速股东出资到期,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