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1038号
梁保云: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梁保云、梁长祥、赵长琴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搬离原告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雨山组01幢一层自西向东第二间房屋,并不得阻止有关部门拆除;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承办法官:郑鹏
联系电话:025-837687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