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804号
南京峰合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余富同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南京峰合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3020元及暂计止2024年12月26日的迟延支付利息2224.1元(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302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利率1.5倍暂计算至2024年12月26日);2、本案诉讼费被告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