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886号
安徽大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陈华宁: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鸿博电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大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陈华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589068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共同负担诉讼费、保全费、担保服务费、律师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