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755号
徐国猛、顾兴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与被告徐国猛、顾兴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徐国猛、顾兴弟偿还借款本金366673.74元、利息 6490.92元,并自2024年10月19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徐国猛、顾兴弟支付律师费70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徐国猛抵押的南京市浦口区花园88号盛泉新城17幢2单元204室不动产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1、2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两被告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