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执异163号
陈富兵:
本院受理张垠与南京赛佰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垠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为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作出(2024)苏0111执异1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被申请人陈富兵为本案被执行人,在2800000元的范围内,对(2023)苏0111民初227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被执行人南京赛佰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金钱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何龙旺为本案被执行人,在210000元的范围内,对(2023)苏0111民初227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被执行人南京赛佰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金钱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11执异163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承办法官:吕春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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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