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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南京荣济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鳌中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朱家青、吴可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日期:2025-03-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执异162号

朱家青、吴可林:

本院受理南京荣济运输有限公司与南京鳌中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南京荣济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为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作出(2024)苏0111执异1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被申请人吴可林为本案被执行人,在21582000元的范围内,对(2023)苏0111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被执行人南京鳌中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朱家青为本案被执行人,在218000元的范围内,对(2023)苏0111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被执行人南京鳌中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11执异162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承办法官:吕春贵

联系电话:025-8376857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