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1412号
瞿建忠: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成宇货运部与被告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瞿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一九合公司、被告二瞿建忠共同向原告成宇货运部支付建材款138400元(利息以138400元为基础,按照一年期LPR标准,自2021年8月1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1月18日为16390.22元);二、判决原告支出的律师费、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刘瑾
联系电话:025-8376865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