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陈兆红诉被告贺宗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3-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1137

贺宗珍:

本院受理原告陈兆红与被告贺宗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9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1.5倍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9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