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1167号
陶生荣:
本院受理原告罗甲明与被告陶生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52500元;2、判令以52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6月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至2024年9月23日为2381.55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