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严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盈意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可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3-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689

南京盈意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可林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严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盈意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可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9418元,并支付利息(以941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