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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壮金驿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聚之乾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曹钱鹏、曹昌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2-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1311号

南京聚之乾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曹钱鹏、曹昌芝: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壮金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聚之乾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曹钱鹏、曹昌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立即支付租金29900元及利息(以299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4日起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依法判决股东被告二、三载未出资范围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请求依法判决律师费3000元由被告一、二、三承担;5、请依法判决被告一、二、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时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8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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