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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东方万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国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2-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159

陆国荣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东方万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国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陆国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东方万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3831.27元、公摊水电费1126.52元,共计14957.79元;二、驳回原告南京市东方万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13元,由被告陆国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月二十八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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