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浦口区辰瓯五金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李吾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2-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1027号

李吾松:

本院受理原告浦口区辰瓯五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李吾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5688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388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2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七的标准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险公司保全担保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86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