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621号
刘卡卡:
本院受理原告柳杨与被告刘卡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28461.99元及逾期利息暂2980.09元(本金部分中的97423.11元按照LPR自2024年8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2月11日利息为1650.32元;剩余本金131038.88元自起诉之日(2024年10月15日)起按照LPR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2月11日利息为1329.77元);2、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62869元及违约金暂7233.56元(以本金262869元为基数按4倍的LPR计算违约金,自2024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2月11日违约金为7233.56元)。以上暂共计501544.64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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