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618号
郑东鸿:
本院受理原告刘凯强与被告郑东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998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124.8元(以9998元为基数,暂从2024年8月10日起算至2024年9月13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35%)四倍计付,计124.8元。实际结算至被告具体履行完毕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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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