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678号
南京隆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雍定浩:
本院受理原告马营超与被告南京隆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雍定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上述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6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65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