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554号
苏子龙: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珈南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子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8.1-2023.3.31期间应缴未缴房租物业费58800元、违约金3000元及自2023.10.1-2024.7.31期间应缴未缴房租物业费的利息处罚金9114元,合计共人民币97914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