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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沈思男诉沈阳斌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毅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2-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109号

沈阳斌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毅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沈思男与沈阳斌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毅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4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沈思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2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924元,由原告沈思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63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