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6187号
南京攸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奚延鹏:
本院受理原告张洪兵与被告南京正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攸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奚延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洪兵对本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24)苏0111民初618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判项;2、依法改判南京正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支付挖机劳务费84744.36元,南京攸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奚延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上诉费由三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