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109号
南京千骏腾装饰工程、张福俊、陶然: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桥林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靳德华
联系电话:025-837687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