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265号
南京银山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建邺区兰迪蔓瑜伽培训馆、南京多曼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欢诉被告南京银山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建邺区兰迪蔓瑜伽培训馆、南京多曼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南京银山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生育津贴23668元;2.依法判令被告南京银山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垫付的养老保险费3595.2元,失业保险费112.35元、工伤保险费202.25元;3.依法判今被告南京银山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632.4元(4316.2元/月×2月);4.依法判令被告南京银山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业务培训费13439元,第三人南京多曼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对该款承担共同返还责任。]、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5)苏0111民初26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永宁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鄢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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