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375号
李峰、赵霞、李海、南京海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兆靖敏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李峰、赵霞、李海、南京海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0111执异125号民事裁定书;二、请求追加李峰在抽逃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范围内对南京海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该案债务承担责任;三、请求追加赵霞在抽逃出资人民币500万元范围内对南京海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该案债务承担责任;四、请求追加李海抽逃出资人民币1400万元范围内对南京海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该案债务承担责任;五、李峰、赵霞、李海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张维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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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