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兆靖敏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李峰、赵霞、李海、南京海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2-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375号

李峰、赵霞、李海、南京海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兆靖敏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李峰、赵霞、李海、南京海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0111执异125号民事裁定书;二、请求追加李峰在抽逃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范围内对南京海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该案债务承担责任;三、请求追加赵霞在抽逃出资人民币500万元范围内对南京海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该案债务承担责任;四、请求追加李海抽逃出资人民币1400万元范围内对南京海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该案债务承担责任;五、李峰、赵霞、李海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3日9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月十九

 

 

 

承办法官:张维凤

联系电话:025-8376861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