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724号
江苏景翔文化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亚与被告江苏景翔文化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贷款意向金10000元及三个月的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请求法院查验被告是否存在合同诈骗。]、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