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闵扬诉被告余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2-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680号

余升:

本院受理原告闵扬与被告余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购车款1100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17638.5元(以未返还购车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 款利率的1.5倍,自2021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0月1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