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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聚力锦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玄武区旻赫嗨餐饮店、苏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2-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6258号

玄武区旻赫嗨餐饮店、苏志杰: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聚力锦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玄武区旻赫嗨餐饮店、苏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6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玄武区旻赫嗨餐饮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南京聚力锦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201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2016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玄武区旻赫嗨餐饮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南京聚力锦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800元;三、被告苏志杰对被告玄武区旻赫嗨餐饮店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南京聚力锦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86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