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521号
南京多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庆林与被告南京多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杨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4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多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杨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庆林各项损失共计252062.4元;二、驳回原告李庆林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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