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334号
刘卡卡: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白头翁传媒有限公司诉刘卡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设备买断款9774.0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9774.0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4年8月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立即赔偿原告违约金1299.87元;3、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1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公告费】、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承办法官:郑鹏
联系电话:025-837687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