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滁州市豪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正博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2-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677

南京正博门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滁州市豪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正博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2501元及利息,利息以3250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曰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月十八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