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241号
桑洋洋:
本院受理原告龚二龙与被告桑洋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本金5033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389元,利息以5033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存款利率的四倍即13.8%计算至2024年8月21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因欠款玩起失踪,导致原告因找寻被告信息,多次前往派出所和法院所产生的236元打车费用和律师咨询费用4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全部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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