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金鸿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管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2-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195

管秀英: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金鸿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管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83.9平方米X0.8元/平方米/月X97个月=6511元及滞纳金(以每期未交物业费为基数,自每期逾期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公摊费202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月十八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