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振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2-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189

张振甫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振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17年11月1日-2023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3021.56元(1.51元/月·平方米×132.67平方米×65月=13021.56元)。2、请求判令被告从催告期满之日起按每日应交物业服务费用的0.5%交纳违约金。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月十八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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