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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仇伟康诉被告南京永振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2-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0111民初170

南京永振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仇伟康与被告南京永振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被告双方签订的《南京永振门窗定制及安装项目合同》,退回未施工合同价款并赔偿损失。2、判令被告退回原告未施工合同价款9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43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十八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63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