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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王耀、王久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2-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6891

王久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王耀、王久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耀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389132.79元,积欠利息、罚息、复利24828.83元(暂计至2024年5月22日),前述两项金额合计1413961.62元,以及自2024年5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王久虎对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确认原告对被告王耀用于抵押的位于六合区雄州街道长江路1号4幢603室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对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就本案所有应付款项优先受偿;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〇二

 

 

 

承办法官:赵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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