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夏华秀诉被告刘立娣、陈正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2-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079号

刘立娣、陈正福:

本院受理原告夏华秀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夏华秀与被告刘立娣、陈正福于2012年12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24年10月13日解除;

二、被告刘立娣、陈正福返还原告夏华秀购房款260000元;

三、被告刘立娣、陈正福赔偿原告夏华秀装修损失20000元;

四、驳回原告夏华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原告夏华秀承担975元,被告刘立娣、陈正福承担5425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