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6407号
南京麟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高鹏:
本院受理原告曹纪诉被告南京麟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高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6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曹纪与被告南京麟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8日签订的《麟嘉汽车服务经营部协议书》于2025年1月5日解除;
二、被告南京麟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曹纪租金、押金及手续费合计992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992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曹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元,由被告南京麟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