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139号
朱旭: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与被告朱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678498.5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44204.47 元,合计人民币1722703.02元(暂计算至2024年7月31日(不含当日),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并继续支付自2024年7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13100.8元;3、若被告不能清偿上述全部债务和费用,原告有权以被告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滨溪大道1000号牧龙原墅05幢102室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