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523号
南京肆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吴怀斌:
本院受理原告孙传银与被告南京肆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吴怀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南京肆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偿付欠款55600元及利息(以55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8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被告吴怀斌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