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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良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2-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135号

陈良州: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良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截至2024年7月28日本金274996.04元、利息45461.3元、罚息23382.94元、复利10451.93元,本息共计354292.21元,并支付自2024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