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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吴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2-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6246号

吴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与被告吴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6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海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91072.68元,利息、罚息1075.45元,合计392148.13元;并自2025年2月5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海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律师费7000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有权就被告吴海燕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百润路2号天润城1-4街区49幢2单元303室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86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