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同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快联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晟万基实业有限公司、陈仁忠、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2-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720号

南京快联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晟万基实业有限公司、陈仁忠、程明: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同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快联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晟万基实业有限公司,陈仁忠,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南京快联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 付货款352543.27元及利息(自2021年11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南京晟万基实业有限公司、陈仁忠、程明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南京快联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晟万基实业有限公司、陈仁忠、程明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万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2570元、保险费400元由四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