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674号
苏加玲: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莱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加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手机买断款7786.16元;2、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150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