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洪维祥诉被告杨永祥、扬州市金三奇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2-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6163号

杨永祥:

本院对原告洪维祥与被告杨永祥、扬州市金三奇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616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永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洪维祥劳务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洪维祥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