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舟山市新城星宝通讯设备租赁部诉被告苏加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2-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6582号

苏加玲:

本院对原告舟山市新城星宝通讯设备租赁部诉被告苏加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6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舟山市新城星宝通讯设备租赁部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