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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闽国邦(福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2-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387号

林祥:

本院受理原告中闽国邦(福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剩余未付租金35260元及逾期利息2186.12元(逾期利息以3526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1月30日);2.判令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江浦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52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