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257号
余超:
本院受理原告白礼虎诉被告余超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白礼虎与被告余超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余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清空其承租的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口大道1号新城总部大厦617室房屋,并将该房屋返还原告白礼虎;
三、被告余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白礼虎支付房屋租金及占有使用费(费用按23661元/月标准,自2023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白礼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234元,由被告余超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