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170号
南京永振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仇伟康诉被告南京永振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南京永振门窗定制及安装项目合同》,退回未施工合同价款并赔偿损失;2.判令被告退回原告未施工合同价款9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43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江浦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52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凤凰大街6号)